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切实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保证市场供应的通知
(粤价〔2007〕230号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中石化广州分公司、茂名分公司,湛江东兴石油企业有限公司,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凯石油燃气有限公司,深圳华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珠海碧辟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新海能源(珠海)有限公司,加德士海洋燃气能源有限公司,欧华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海洋石油阳江实业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切实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保证市场供应的通知》(发改电〔2007〕281号)转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内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与供应军队的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83-0.92:1比价关系制定出厂价格。省内进口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批发价格仍按我局粤价〔2006〕6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液化石油气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地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气价实行严格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地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液化石油气进货渠道、供需状况、库存情况的调查分析,积极采取鼓励经营企业直供直销、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明码标价等有效措施,切实稳定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的监测力度,准确把握价格走势,充分发挥价格监测预警职能。当液化石油气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