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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发改委、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对钢铁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对平远县粤东铸钢实业有限公司实行差别电价的规定”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取消对平远县粤东铸钢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批复(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0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取消

广东省物价局、省发改委、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对钢铁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
(粤价〔2007〕253号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局(委)、经贸局(委),广东电网公司: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66号)及《印发广东省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7〕84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贯彻落实对钢铁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淘汰类钢铁企业的用电价格,在规定的分类电价基础上提高0.2元/千瓦时,限制类钢铁企业的用电价格提价标准为0.05元/千瓦时,具体的淘汰类和限制类钢铁企业名单见附件。
  二、一律取消对落后钢铁企业的优惠电价政策,对本文附件所列的钢铁企业,不再实行峰谷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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