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八年三月四日 粤价〔2008〕103号)
省人事厅,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自2008年3月1日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组织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237号)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执行,即报考《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和《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的每人每科65元(含上缴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的每人每科12元及证书工本费);报考《社会工作实务(中级)》的每人每科65元(含上缴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的每人18元及证书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