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物资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
(粤价〔2008〕191号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物资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8〕16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抗震救灾物资价格监测。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关注生活必需品与抗震救灾物资价格变动,切实加强粮食、食用油、猪肉、燃料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和药品、钢材、水泥、建材等救灾物资的价格监测,随时掌握市场动态,跟踪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如出现异常情况,随时报送。
二、督促企业加强价格自律。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本地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加强价格自律,努力稳定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抗震救灾物资价格。各地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本辖区内的药品、钢材、水泥、食品等救灾物资生产和经营企业进行价格告诫。
三、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各地要继续加强对居民生活必需品、抗震救灾物资市场价格的检查和巡查工作,严厉打击利用灾情散布涨价谣言、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价格欺诈、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