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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环境信访工作的通知


  (三)深入排查突出矛盾纠纷,扎实开展信访积案化解工作。中央联席会议将今年确定为“信访积案化解年”。全年矛盾排查化解工作大体可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至3月份。各地要对近三年的重复信访事项、群体性上访事项进行梳理,做好重点人群的稳定工作。第二阶段,4至7月份。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重要案件由领导包案,逐项化解。第三阶段,8至12月份。围绕确保60周年国庆活动顺利进行,对重点矛盾纠纷化解的效果开展“回头看”,督促县乡政府、企业兑现对信访人的承诺,为信访人解决实际困难,做好重点人群的思想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注意纠正重检查轻排查,重处罚轻调解的片面工作方法。一定要把对企业的日常监管与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相结合,把处罚环境违法行为与调解污染纠纷相结合。到企业调研、检查或者执法,不仅要看项目是否合法,排污是否达标,还要观察分析企业排污对周边群众的影响,及时发现并化解厂群矛盾隐患。

  环境监察部门要与信访部门建立沟通、联动机制。环境监察部门在办理环境违法案件时,不仅要处罚企业违法行为,还要积极调解厂群纠纷,缓和厂群关系;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重要矛盾纠纷或隐患时,要登记建档,通报本单位信访部门。信访部门在工作中发现重要矛盾纠纷时,要通报环境监察部门。

  对涉及人员多、持续时间长、容易升级激化的矛盾纠纷,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包案,组成专门班子,制定化解方案,明确责任人。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要及时报请政府统筹协调,主动向政府提出建议,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信访听证、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方式缓和矛盾、化解纠纷。

  企业排污扰民,被环保部门责令整改后,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对受污染损害群众的补(赔)偿承诺不兑现的,在问题未解决之前,其新建项目、上市核查、环保治理补助资金等审批应一律暂缓。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要在今年5月底和12月底将木地区上半年和全年开展领导干部接访、干部下访、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总结报省环境保护局信访办公室。

  二、做好敏感时段的信访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执法行动,下大力气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对长期干扰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恶性排污案件和对群众健康、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企业,要严肃查处。对影响面大、厂群关系长期对立、整改无望的企业,当地环保部门要提请政府责令停产、搬迁。环保部门在处罚违法企业的同时,要关心弱势群体,协调有关方面为群众排忧解难,创造和谐安宁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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