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冀地税发〔2009〕1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为简化管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服务纳税人,现就《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7号)补充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对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200万元、抵免应纳税额的专用设备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优惠政策管理事项,在市局备案。
二、对财产损失在1000万元、坏账损失200万元以上的申请,由市局审批。
三、省政府确定的22个扩权县(市)局比照市级地税机关的管理权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