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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福建邮政企业专用发票票样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发票票样”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福建邮政企业专用发票票样的通知
(闽地税征[2000]26号 2000年7月5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规范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增设福建邮政企业专用发票,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建邮政企业专用发票供全省各地、市、县(区)邮政企业在经营各种邮政业务时使用,票样分为四种,分别为:“福建邮政业务普通发票”一式三联,分手工填开和机外票两种,版面金额分为百元版、千元版、万元版,适用于销售通信邮票、集邮邮票、邮资封片、零售报刊、其他销售品、挂号邮件、机要邮件、包裹邮件邮费、商业信函业务、各种代办费、服务费、手续费等业务;“福建省邮政报刊费专用发票”一式三联,分手工填开和机外票两种,版面金额分为千元版、万元版适用于收订报纸、杂志业务;“福建邮政特快邮件专用发票”一式三联,分手工填开和机外票两种,版面金额分为百元版、千元版,适用于办理国内、国际、港澳台特快邮件业务;“福建邮政运输专用发票”一式三联,分手工填开和机外票两种,版面金额分为千元版、万元版,适用于国内、国际邮政运输业务。

  二、“福建邮政业务普通发票”、“福建邮政报刊费专用发票”、“福建邮政特快邮件专用发票”、“福建邮政运输专用发票”套印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和企业发票专用章,由省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各地(市)局向省局领购,县级地税局向地(市)局领购后发售给用票单位。厦门市邮政企业专用发票由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套印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和企业发票专用章。

  三、“福建邮政业务普通发票”、“福建邮政报刊费专用发票”、“福建邮政特快邮件专用发票”、“福建邮政运输专用发票”从2000年8月1日起启用,企业原使用的票据可延用至今年年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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