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级负责售付汇税务凭证管理的地方税务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售付汇税务凭证的保管、填开和资料归档工作。
二、开具售付汇税务凭证的申请
(一)申请人在申请开具汇发〔1999〕372号《通知》附件1第一条列举项目的购付汇所需提交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凭证,应提供以下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1、申请人要求开具税务凭证的申请报告;
2、购付汇项目的合同、协议或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报酬的有效凭证;
3、税收完税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申请人在申请开具汇发〔1999〕372号《通知》附件第二条列举项目的购付汇所需提交的个人所得税免税证明及"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等税务凭证,应提供以下材料,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1、申请人要求开具税务凭证的申请报告;
2、免税申请报告;
3、购付汇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免税文件由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减免税管理权限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出具。
(三)外国投资者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的发行B股或在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分得股息汇出境外时,中国境内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其分配股息的利润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减(免)税文件。
1、申请人要求开具税务凭证的申请报告;
2、企业的章程或有关合同;
3、企业董事会分配股息的有关决议;
4、分配股息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或减(免)税审批文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申请人在办理汇发〔1999〕372号《通知》 附件1第三条第(二)款列举项目的购付汇所需提交的不予征税证明等税务凭证,应提供以下资料,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1、申请人要求开具税务凭证的申请报告;
2、需购付汇支付的费用凭证及有关合同或协议等;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审核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