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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税系统开具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操作规程》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第(二)项“特许权使用费”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税系统开具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操作规程》的通知 (闽地税征〔2000〕11号 2000年4月10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省税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福建地税系统开具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售付汇税务凭证审核审批表(略)

  2、境内企业及个人购付汇需提供的税务凭证一览表(略)

  3、凭证格式(略)

  福建省地税系统开具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操作规程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规定,为加强我省地税系统对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管理工作,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售付汇税务凭证的管理

  (一)根据《通知》和有关规定,我国境内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的购付汇项目,凡应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的发行B股或在境外发行股票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减(免)税文件或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证明等税务凭证(以下简称税务凭证),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税务局负责管理和开具。

  完税证明、不予征税证明由省局统一印制,发给各级税务机关开具;减(免)税证明应载明减(免)税的依据(包括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税收协定和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等)、申请人名称或姓名、减(免)税的具体事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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