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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2000〕27号 2000年4月11日)


各地、市、县(区)地税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省税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企业在改组改制中将历年积累的公积金等以现金形式量化给职工个人的,应按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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