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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2000]29号 2000年4月19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在2000年年底前对企业所得税纳税方式进行一次重新清理认定,原自行设计的《核定认定表》如已包含总局表格全部内容的,可继续使用,没有包含总局表格全部内容的,应补充后使用,逐步过渡到使用按总局确定的全国统一表格,并可视情况增加有关项目。

  二、我省各地原确定的带征率标准在2000年底前原则上可继续执行,但应参照总局确定的各行业应税所得率标准适当拉开差距。年底要结合检查做好调查测算,认真研究2001年定率标准的调整工作,尽快缩小与统一规范标准的差距,从2002年开始要按总局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全面到位。各地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要及时向省局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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