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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备使用小汽车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备使用小汽车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粤纪发[2005]29号)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省各人民团体党组、纪检组,中直驻粤各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省直机关纪工委,省教育纪工委,省纪委各派驻纪检组:

  近年来,全省各级领导干部在用车方面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有些地区特别是个别经济欠发达、财政较困难的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讲排场、摆阔气、盲目攀比,以各种借口为领导干部配备超标准小汽车;少数单位违反小汽车定编管理规定弄虚作假购买小汽车,或长期占用下属单位的车辆,甚至挤占下属单位和企业的资金购买小汽车;有的领导干部一人占用两辆以上小汽车,有的在工作调动后继续占有原单位的车辆,等等。这不仅损害了领导干部的形象,而且还影响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反腐倡廉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必须引起各级党委、政府及领导干部的重视。最近,省委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根据干部群众的意见,要求对各级领导干部用车超标现象进一步清理,并切实抓好整改。为此,现就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配备使用小汽车情况监督检查问题重申有关规定和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严格按照规定为领导干部配备使用和更换小汽车

  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 (厅字[1999]5号)规定,除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外,其余各级领导干部的日常公务用车只准使用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国产轿车。购买各种车辆不得向下属单位、企业摊派资金,更不得使用贷款、集资款,或挪用救灾款、救济款、扶贫款、教育基金等专项资金。拖欠教师或职工工资(由财政负担部分)的县(市、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的国有、集体企业,当年度不准购买小汽车。

  各地各单位在为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各局以上单位一把手以及省属国有企业主要领导配备、更换公务用车前,必须向省委党廉办、省小汽车定编办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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