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政府发给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生活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2000〕74号 2000年9月7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发〔2000〕10号)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对按照上述规定颁发的生活津贴,比照省级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人员及其工作单位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部门确定后,由我局通知有关地区予以免征。
希知照。
附件: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
(摘录)
……
第十五条对引进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两院院士、国家人事部“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章”和一等功奖励获得者、国家人事部表彰的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的第一、第二层次者,省政府每月发给5000元、4000元、2000元、1000元生活津贴。省内产生的上述高层次人才享受与引进人才同等的津贴待遇。对其他引进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和具有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省政府每月发给500元生活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