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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取得应税收入使用税务发票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四条”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取得应税收入使用税务发票的通知
(闽地税征〔2000〕33号 2000年8月14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近来不少地方反映军队、武警部队对外取得的应税收入未使用税务发票,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为加强军队、武警部队应税收入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闽地税征〔2000〕29号)的规定,现就军队、武警部队取得应税收入使用税务发票问题明确如下:

  一、军队、武警部队对外经营取得的房产租金收入、饮食业收入、住宿收入以及其他应税收入,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

  二、企事业机关单位或个人租用军队、武警部队的房屋,在军队、武警部队开办的酒家、招待所就餐或住宿,在支付租金或款项时应向收款方取得税务发票,对未取得税务发票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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