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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三〔2001〕14号 2001年11月28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70号)转发给你们,并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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