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为了防止税款的流失,办税窗口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对应税收入的应纳税费,应一并征收入库。应税收入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种、税目、税率征税,不得多征、少征或不征税款。对属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正常纳税户的应税收入,若纳税人有要求,亦可待申报期与正常申报税费一并缴纳。
4、办税窗口应负责将所填开发票的收付款双方全称、地址、业务项目等相关信息录入电脑,纳入征管信息系统管理和监督。同时将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编号装订成册或粘贴在发票存根联备查。
5、窗口开具发票,实行领用审批、核发《发票领购簿》、"验旧领新"、定期报告、定期检查的管理办法,具体由县市局制定。
二、加强发票领购,保管和缴销管理
(一)基层地税机关对申请领购发票的用票单位和个人的购票方式,应根据用票单位生产经营规模和财务管理水平、依法纳税情况,确定采取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供应发票,个体工商业户一般采用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办法。
(二)税务注销户、被终止委托代征单位,在办理注销和终止手续时,地税机关应督促其办理发票清交手续,并将其全部未开具的空白发票剪角作废后与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发票领购簿》一并收回;对其他纳税户和委托代征单位因发票换版等原因而产生的作废发票等,主管地税机关应从作废之日起30日全部清回剪角作废。发票剪角作废应剪去右下角的有效字样部分。
(三)缴回的空白发票的清点、剪角、销毁,税务机关必须造册登记、报经批准、2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并签字负责。清册归入征管资料档案永久保管。
(四)纳税人失踪而无法限期清回的发票,县、市、区地税机关应在市级以上报纸公告作废。
(五)发票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办理发票移交手续,未办理移交的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六)税务人员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人索要空白发票或收回空白发票后隐藏不交;税务人员不准擅自把发票售、交给他人使用;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向办税窗口或发票管理部门索取发票用作财务费用报销凭证;严禁税务人员以非法取得的发票从事违法乱纪活动。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反前述规定,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设区市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发票管理的相关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