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管理的通知
(闽地税征〔2001〕36号 2001年12月12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省局票证装备分局: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精神,现对我省地税办税窗口开具发票、发票领购保管和缴销管理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强办税窗口开具发票的管理
(一)申请窗口开具发票的范围
1、未办理税务登记(包括不需办和应办未办的)的单位、个人;
2、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已领购其经常性使用的发票的单位、个人,因临时生产经营需要使用其他发票的,应提供证明,经主管地税机关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办税窗口申请开具。
(二)窗口开具发票的种类
1、单位、个人销售房地产或者提供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广告劳务而取得收入,开具与其经营项目相对应的专业发票。
2、《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限在办税窗口使用。企事业、机关单位收取非经营性收入,需开具发票的,应到办税窗口开具。
3、上述列举项目之外的其他经营活动,需要在地税部门办税窗口开具发票的,统一开具《福建省××县(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不得开具行业性专用发票。
(三)窗口开具发票的管理
1、单位、个人临时需要使用发票的,统一由地税部门办税窗口开具,发票不得委托中介机构、其他单位、个人开具。
2、凡到办税窗口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个人,发票开具金额在500元以上的,应提供有关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证明应当载明:收付款双方全称及地址、具体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时间等。单位证明应加盖公章,个人必须同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办税窗口不予开具发票;符合有关条件规定的,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