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
(闽地税征〔2002〕7号 2002年4月1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省局票证装备分局:
为了规范收费,理顺税费关系,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经济负担,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有关规定及发票管理规定,现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公路收费站审批权限等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2001]49号)(见附件1)的有关规定,凡国内外经济组织设立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统一由省物价部门会同交通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依法纳税;凡交通部门利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其收费项目由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交通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交通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据调查我省尚有许多未列入发票管理的经营性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如闽江二、三桥收费站、福安白塔收费站、福鼎桐山收费站、柘荣城关收费站等等。各级地税机关应按上述规定加强所管辖区经营性收费站的发票管理工作。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7号](见附件2)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按照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收费时要按税务规定使用发票,依法纳税。
(一)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三)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