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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车辆通行费发票票样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发票票样”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车辆通行费发票票样的通知
(闽地税征[2001]35号 2001年12月12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省局票证装备分局: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经研究,决定增设“福建省××县(市)车辆通行费发票”(机外)和“福建省××县(市)车辆通行费发票”(月票)两种发票票样(票样及说明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县(市)车辆通行费发票”(机外票)一式三联,成品规格:122×70mm,发票代码:1227。本发票发票联背面是否印制用票单位提供的路线图,由设区市局确定。

  二、“福建省××县(市)车辆通行费发票”(月票)一式四联,成品规格:170×85mm,发票代码:1228。票样中各联的“实收金额”栏、“说明”栏印制的内容及第四联背面印制的图案、文字由用票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印制。

  三、路、桥收费单位、个人因电脑故障等原因无法开具“车辆通行费发票(机外票)”时,可使用“福建省××县(市)×××定额发票”。

  附件:1、“福建省××县(市)车辆通行费发票”(电脑票)(略)

  2、“福建省××县(市)车辆通行费发票”(月票)(略)

  注释:发票票样失效。参见: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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