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外国公司有关船舶运输税收情况报告表格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2002〕19号 2002年6月3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外国公司有关船舶运输税收情况报告表格的通知》(国税函〔2002〕384号)转发给你们。各主管地税机关在实际征管过程中若无特别要求,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的法定扣缴义务人可不再报送《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财税字〔1996〕087号)第
九条所规定报送的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