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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印制管理等事项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第三条”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印制管理等事项的通知
(闽地税征[2002]12号 2002年5月22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省局票证装备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448号,附件1)规定,现将我省的《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印制和领用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我省除厦门航空公司外的专用发票由省局票证装备分局负责印制,厦门航空公司使用的专用发票按照闽地税稽[1995]040号文规定由厦门市地税局负责印制和管理。发票式样按照总局国税函发[1995]448号文所附票样执行,发票代码0630。

  二、鉴于民航华东管理局委托民航福建省局向省地税局办理发票印制事宜及福州市地税局直属分局为民航福建省局主管地税机关的情况,经研究确定,对民航华东管理局向省地税局申请领购的专用发票,先由省地税局票证装备分局负责发售给福州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再由民航福建省局向福州市地税局直属分局代领后转交民航华东管理局。

  三、经由福州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向民航部门发售的专用发票,其发票缴销和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查验等工作也由该局负责。

  四、有关地税机关要加强对所辖航空公司的国际航班销售部门(办事机构)或销售代理单位(附件2)的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工作。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空旅客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略)

  2、向民航华东管理局领购并在我省开具专业发票的航空销售部门(办事机构)或销售代理单位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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