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受托银行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款划缴协议履行职责,违反规定多划、少划、不划、延缓、提前划缴税(费)款或截留税款,造成纳税人损失或国家税款流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承担法律责任。
受托银行提供失真的纳税人欠税信息,造成税务机关行政执法失误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和委托协议书由银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及时准确传送征收信息。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受托银行不能及时划转或多划、少划税(费)款的,或造成纳税人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人行国库部门、税务机关有权对商业银行划缴税款情况进行检查,对银行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二条 征管部门负责银行划缴税款工作的组织管理及协调工作。
第二十三条 计财部门负责银行划缴税款税收会统核算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票证部门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领发及缴销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技术部门负责技术保障、协调地税部门与银行部门进行数据核对。
第二十六条 基层征收部门负责向银行传递纳税人核定征收信息,报税资料审核入录、传递和征收数据的对账销号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县(区)税务机关在入围银行中具体选择受托银行时,应充分考察商业银行的网点布局、技术力量以及服务质量等因素,由县(区)局选择一家具体商业银行,经设区市地税局审核后,会同商业银行报当地国库部门办理税款经收业务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和银行应以服务纳税人为宗旨,不得收取税款划缴手续费,增加纳税人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