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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费银税一体划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费银税一体划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税收征管现代化和纳税申报多元化的需要,优化征纳程序、加强税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银税一体划缴税(费)款是指在税务机关与有关商业银行联网的基础上,纳税人授权有关商业银行在纳税期限内从存款帐户中,按照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应纳税费额,划缴税费款入库的一种申报纳税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纳税人暂定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业户。

第二章 申报缴税

  第四条 凡已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符合下述条件,均可申请采用银税一体划缴税费款方式缴纳地方税费。

  (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商业银行帐号;

  (二)同意并授权银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应纳税费额从其帐户划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申报银税一体划缴税款方式的,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并填制《银税一体划缴税费款申请审批表》;经批准后,与有关银行签订《委托银行网点划缴税费款协议书》。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手续经审批后,于次月采用银税一体划缴的方式缴纳税(费)款。

  第七条 纳税人需要变更纳税申报方式的,应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纳税人承担。

  第八条 纳税人应缴的各项地方税费的纳税申报期限为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

  第九条 纳税人应于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前,在帐户上存足不低于当期应纳税(费)款的存款,并经银行划缴成功的,视为已申报和纳税;否则视为未申报和纳税。

  第十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收入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的,应到税务机关办税厅申报调整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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