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银税一体划缴税(费)款试点对象与范围,暂限定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业户应缴纳的地方税费,各地未经省局批准不得自行扩大试点范围。
3、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00号)的各项规定,不得借故强制纳税人多存或提前存储税款,不得收取税款划缴手续费或变相搭车收费。纳税人能够提供本商业银行帐户(含储蓄卡)的不得硬性要求纳税人重新开设预储帐户。
4、对参与银税一体划缴税费申报改革的三方,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税务机关与银行、银行与纳税人应分别签约协议。审批表、协议书的具体内容,暂由当地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和省统一的格式制作。
四、保证税款安全及时入库
1、各级地税部门、商业银行、国库部门要积极协调、紧密配合,指定专人负责各方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2、地税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征收数据及时传递给商业银行、及时核对商业银行返回的代缴税费款信息、及时开具汇总缴款书并通知商业银行划缴国库。
3、商业银行应按照地税机关提供的数据,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时从纳税人的帐户中划缴,并向纳税人开具"银行代缴税费款凭据"。凭据具体式样由商业银行会同县、市、区税务局设计。
4、商业银行必须按照税务机关开具的汇总缴款书,按规定于当日办理库款的报解、入库手续;至迟在次日上午办理。
5、地税机关、商业银行、人行国库发现税费款收纳业务的预算次级,预算科目错误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更正手续,保证税款安全、正确、及时入库。
6、商业银行应接受人行国库和地税机关的监督、指导。
各设区市地税局根据本地税收征管实际确定试行单位,总结经验、稳妥推进,确保改革成功。试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国库处报告。
附件:
1-1:银行划缴税收业务流程图(供开发软件用)
1-2:银行划缴税款业务流程图说明
2、银税一体划缴地方税费款申请审批表(略)
3、银行受理划缴地方税费款协议书(略)
4、划缴税款汇总表和划缴税款分户清单(略)
5、第一批入围银行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