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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费银税一体划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章第十八条”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费银税一体划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2〕39号 2002年5月8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随文印发《福建省地方税费银税一体划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就试行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委托银行的选定工作

  1、入围银行的条件。参与全省地税系统银税一体划缴税(费)款的商业银行,必须符合以下4个条件:一是符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具有经办代收缴税款业务职能;二是能够实现全省银行系统与地税联网;三是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划缴税款不收手续费;四是能够确保税款安全及时入库。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省级商业银行,在自愿的前提下,向省地税局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地税局确定入围;没有省级管理职能的商业银行,由设区市地税局确定入围。

  2、具体银行的选择。各县(市、区)地税局在确定的入围专业银行中,结合商业银行的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网点布局等相关条件以及人行有关业务的要求,选择一家商业银行,报请设区市的地税局审核后,由选定的商业银行会同县(市)区地税局报当地人行国库部门批准。

  二、银税联网的软件开发和调试运行工作

  银税联网的接口软件和联网方式,由省地税局向入围银行提供接口软件数据指标口径说明及工作要求。地税、商业银行各自负责本方软件开发,设备投入、维护、安全等技术保障及相关费用。双方积极配合共同努力做好软件开发、联网和调试运行工作。

  三、申报方式改革的申请审批工作

  1、以方便纳税申报、节约征纳税成本为目的,自愿为提前,由纳税人自主选择纳税申报方式,商业银行自愿接受代划缴税款。确定试点户和委托银行,不得硬性规定和变相强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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