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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四条第(三)项第一款 ”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2002〕8号 2002年5月13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1〕210号)摘转给你们,对净资产为负数的勘察设计单位弥补问题,按国家税法规定的有关亏损弥补政策办理。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2002年4月23日对我局《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有关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1〕135号)的批复精神,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应按省政府令58号《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勘察设计单位转为企业后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维持不变;原未参保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单位按其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缴费个人按其本人工资总额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四、配套政策

  ……

  (二)至2001年12月31日前,凡男年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工勤人员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人员;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本人自愿,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人员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标准领取基本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养老金和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年龄后,原领取的养老金标准超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标准(核定的补贴标准与个人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之和)部分,由转制的勘察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勘察设计单位转制时分流的富余人员,享受企业下岗分流人员的有关政策。

  (三)勘察设计单位转为企业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至200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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