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地方税收定期定额民主评税贯彻“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方针,坚持“公平公开、民主监督”原则,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税“八公开”要求,全面推行政务公开。
第三条 税收定期定额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核定纳税人下一经营时期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收征收方式。民主评税是通过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将税收定额核定的依据、标准和结果置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增强税收执法的透明度,保证税收定额的公平、公开。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县级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成立“民主评税督导组”,由社会相关部门、纳税人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收集、反馈辖区内的群众和纳税人对核定税额的意见,监督本地区的民主评税工作。
第六条 县级税务机关成立“民主评税工作委员会”或“民主评税领导小组”,由局领导和征管(法规)部门、税政部门、监察部门、效能办等内部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听取督导组成员反馈群众意见,审定税款定额下限标准,组织实施民主评税工作。
征管(法规)部门:负责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范围、程序、方法的审核,牵头组织辖区内下限税额、核定参数指标的调查。
税政部门:负责下限税额的审核、具体双定户核定税额的审核。
监察、效能部门:负责记录、收集、整理督导组和纳税人的意见;监督税务机关内部有关部门采纳群众和纳税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情况;办理有关投拆件。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成立“民主评税工作组”,由税务所(分局)领导和相关税务管理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典型户调查测算;公布评税依据、程序、初评结果;记录、收集、整理督导组、群众和纳税人的意见,并向县级局民主评税工作委员会报告;初步核定定额上报县级局审批;根据县级局批准的双定户定额向纳税人送达定额核定通知书,并公布其定额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