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税收定期定额民主评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地税征〔2003〕1号 2003年1月9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为贯彻“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方针,规范和加强税收定期定额管理,营造税收阳光工程,深化“两权”监督,推进依法治税进程,在各地试行的基础上,按照“合法有效、科学规范、简便易行”的原则,省局制定了《地方税收定期定额民主评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注意把握征税主体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是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行政机关,是法定的征税主体,在民主评税过程中要正确行使和履行税收核定权限和职责,防止征税主体易位。
二、要抓好典型户调查、最低定额标准测定、单户税额核定和民主监督这四个主要环节开展工作。做到定额核定规范、评税程序规范、公开内容规范、公开方式规范、公开时间规范、档案资料规范。
三、注意做好与清理漏征漏管户、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税银一体划缴税款、征管资料档案建设等工作的结合。
四、有条件的县(区)局可与当地国税部门联合开展民主评税工作,积极探索计算机评税试点。各地在实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以便省局进一步总结经验,修改完善定期定额民主评税管理办法。
地方税收定期定额民主评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增强税收执法透明度,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