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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征〔2003〕3号 2003年2月20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闽财综〔2002〕124号)转发给你们,我省各类私立学校、幼儿园对外收取费用时,使用税务发票(服务业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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