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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管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管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三〔2002〕12号 2002年11月4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管中几个问题的复函》(闽财教函〔2002〕1号)转发给你们,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请遵照办理。

  附件: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管中几个问题的复函
(2002年9月17日 闽财教函〔2002〕1号)

省地方税务局:

  转来《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管中存在几个问题的函》(闽地税函〔2002〕111号)悉。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中央企业是否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问题。由当地工商部门出具证明,中央直属、垂直管理的全资的中央企业免征地方教育附加(不含有参股、合资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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