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管中几个问题的复函
(2002年9月17日 闽财教函〔2002〕1号)
省地方税务局:
转来《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管中存在几个问题的函》(闽地税函〔2002〕111号)悉。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中央企业是否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问题。由当地工商部门出具证明,中央直属、垂直管理的全资的中央企业免征地方教育附加(不含有参股、合资的分支机构)。
二、同意地方教育附加退税比照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办理。即:对由于减免“三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征的地方教育附加;对于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和采取“先征后还”办法返还“三税”的,不退还已交纳的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