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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老、少、贫”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老、少、贫”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
(2003年3月15日 闽政办函〔2003〕20号)


省国税局:

  你局《关于“老、少、贫”地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3〕29号)悉。为支持我省“老、少、贫”地区经济发展,经研究,我们认为,我省8个原国定贫困县、10个中央苏区县和18个民族乡新办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三年的优惠政策。其中18个民族乡是根据国务院1983年下发的《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和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1993年颁发的《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授权而先后批准成立的。

  专此函复。

  附件:
我省8个原国定贫困县、10个中央
苏区县和18个民族乡名单

  一、8个原国定贫困县

  寿宁县、屏南县、柘荣县、周宁县、连城县、武平县、长汀县、上杭县

  二、10个中央苏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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