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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老、少、贫”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老、少、贫”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2003〕12号 2003年4月25日)


福州、漳州、泉州、龙岩、三明、宁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老、少、贫”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闽政办函〔2003〕20号)转发给你们,对2001年12月31日前在本文列举地区兴办的企业,可按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至期满。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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