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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情况普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情况普查工作的通知
(闽地税办〔2003〕12号 2003年6月5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简称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省局以闽地税办[2003]3号转发各地)精神,经研究,定于6-7月份对驻闽的各类代表机构有关情况开展一次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范围

  包括按照《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中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国办发(1981)6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批准或授权省和计划单列市有关委、厅、局批准,并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闽设立的各类代表机构。还包括:

  1.华侨、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代表机构;

  2.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国外开设的企业在闽设立的代表机构;

  3.外国企业在闽设立的常驻代表。

  以上代表机构,无论是已纳入征管的还是尚未纳入征管的,均为本次普查的范围。

  二、普查内容

  (一)户数情况。包括:

  1.已纳入征管的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户数,尚未纳入征管的代表机构户数;

  2.与我国有签订税收协定国家(含内地与香港税收协定安排)的代表机构户数,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代表机构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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