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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督查落实方案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督查落实方案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地税征〔2003〕23号 2003年9月28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督查落实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03〕60号文)摘转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新申办的从事社区服务和其他公益事业的个体工商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后,由同级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待其试经营6个月正式办理营业执照后再办理税务登记证,在试营业期间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摘转闽委办〔200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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