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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3〕74号 2003年9月12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省、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外税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的分值细化标准按照《福建省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附件)执行。

  二、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精神,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不得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

  三、关于评定组织和程序:

  (一)设区市、县(市)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设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审核、检查和监督工作。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下设评定办公室,负责该项工作的具体实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及下设评定办公室的人员组成必须具有广泛代表性,法规、监察部门必须是成员。

  (二)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初步确定其所管辖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后,应报所属的县(市)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审核。县(市)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共同评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对实行集中征收、一级稽查设区市的区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要在基层分局推荐的基础上会同征收、稽查部门初定后,再与同级国(地)税机关共同审核、评定。

  纯地税管户的纳税信用等级由其主管的地税机关初步确定后,报所属的县(市)一级地方税务局直接审核、评定。

  (三)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的外税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直属分局、外税分局所管辖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由所属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所管辖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由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和纳税人所在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省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所管辖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和纳税人所在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共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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