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通行费收费单位及非企业组织需持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文件、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收费执收人员经过上岗培训并取得《收费员证》,在实施收费前20天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 《收费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收费单位悬挂,购买票据;副本用于亮证收费,年审及其它用途。《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单位为基本领证单位。有直接收费行为,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收费点,由符合规定的领证单位统一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收费单位须在实施收费时出示《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第七条 《收费许可证》有效期3年(国家另有规定除外)。有效期满后符合条件需继续收费的,重新核发《收费许可证》。
对临时性、一次性收费可核发临时《收费许可证》,并依实施收费情况注明有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临时《收费许可证》的核发范围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依法收费的凭证。各收费单位要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收费单位凡向缴费者收费的,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否则,视为乱收费,缴费者有权拒绝交费。
第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细填写《收费许可证》,并建立《收费许可证》管理档案。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费单位,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后15个工作日之内核准发证;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亦应于收到《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领单位不得收费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经审验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加盖年度审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
《收费许可证》审验的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