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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收费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2005)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收费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桂价费[2005]42号)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检查和收费条例》、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规定,我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收费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桂价费字[2003]300号)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检查和收费条例》、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通行费收费单位及非企业组织。

  发证范围为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公益性收费、车辆通行费及非企业组织的收费。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收费许可证》的主管机关,依法负责对《收费许可证》的发放和执行、年度审验等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收费许可证》实行分级核发制度。全区高等院校、自治区直属中专和技校、全区车辆通行费收费单位、区直医疗机构、驻邕的中央直属和自治区直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的《收费许可证》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外,驻邕以外的其他中央、自治区直属单位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收费单位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其它收费单位的《收费许可证》,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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