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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二)开展票表、票额比对。基层税务机关应通过对纳税申报表与发票领购缴销的比对,税收定额与发票领购缴销的比对,分析税款征收与发票供应使用的匹配关系,解决纳税人用票量大、申报缴税低,税收定额核定偏低等税款征收与发票管理脱节问题。此项工作,由办税服务中心发票供应窗口人员、基层分局(所)管理人员分工、负责。对比对中发现的问题,由管理部门实行约谈制,企业自查自纠,按日常检查处理;涉嫌偷逃税移送稽查检查。具体部门、人员职责及监督机制,由设区市局研定。

  为了提高比对效率,征管信息系统相关指标的查询权限,应下放到办税服务中心的发票供应窗口及管理部门负责比对的人员、征管科(股)长;同时信息部门应及时完善发票供应比对分析软件。

  (三)加强数据录入和填报管理。为了做好票表比对、纳税评估等工作,相关数据录入是基础。在未建立统一的数据处理中心前,对申报户(不含网上申报户)的有关资料数据,由办税服务中心人员负责录入和逻辑审核。审核中应注意相关的纳税申报表的填报。特别是减免税户的申报表填报。按征管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精神,减免税户的零申报,仅限于其免税部分的相关应纳税额,当期收入额必须如实申报。因此,在受理申报审核中,对申报不全的,应要求补正,否则不予受理。

  三、规范征收、管理、稽查部门职责,健全岗责体系,提高征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的职责,省局2001年下发的《关于十五期间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闽地税征(2001)7号]已予规范,并对部门间、各系列上下级间的业务流程予以明确;总局《意见》第三(三)条,又进一步明确征管机构与税务稽查机构的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的职责划分。各地应按照规范化的职责,予以具体细化,落实岗位责任。加强配合、减少扯皮,提高工作效率。

  (一)建立税收管理员制度。税收管理由保姆式的“管户制”向“管事制”转移,是税收征管改革的一大进步。但是实践证明,完全的管事制,又造成管理环节多、协调工作量大,纳税户分户情况不清等问题。因此必须按照“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加强税收管理。

  1、建立税收管理员制度。基层分局(所)应设立片管员,重点负责所辖区范围的漏管户、停歇业户、非正常户的管理,负责管辖户的欠税催缴、案头稽核等工作。同时,对大企业和重点税源户,实行专职管理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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