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欠税清理。为了确保欠税公告的严肃性、准确性,维护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信用,各级地税机关应切实做好新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的欠税清理核实工作。
1、“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包括:纳税申报、检查查补、核定征收等应缴未缴或少缴的税款。依据《税收征管法》第45条的规定,用于欠税公告的欠税不含滞纳金、罚款。统计核算的欠税仍按原口径进行。
被税务机关按规定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定期定额户,其连续3个月未申报期间的定额不作为欠税统计。但今后若发现其有实际经营的,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2、欠税清理工作中,应注意对征管信息系统的相关数据、检查数据以及征管档案户籍资料数据进行逐户、逐份核对。发现数据有误或不全的,应进一步核实,最终以纸介质资料为准。
3、清理所属期为2001年5月1日至2003年底累计的欠税。县级局、基层地税所(分局)应对欠税清理核实情况予以造册备查,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长签名负责;因虚假数据导致相关法律后果的,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协调与指导。户籍信息清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设区市局、县(区)局局长、分管局长要按照省局工作要求,具体协调、指导开展此项工作;各级地税机关相关部门、人员应密切配合,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团队精神,保证任务的完成。清理工作结束后,各设区市局应于2004年3月15日前向省局报送书面工作总结和报表(具体表式见附件)。
二、开展票表比对、纳税评估试点,加强征管基础数据的应用分析
随着征管信息系统的逐步完善和征管资料档案规范化建设的深入,目前我省地税机关已存储纳税人各类征管基础纸介质档案资料7类152种表报的数据和综合类的22种电子文本表报的数据。这些表报数据基本上反映了企业经营业务的现状。基层地税机关应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数据间的勾稽分析,培养对财务数据的敏感性和判断力,及时发现税收征管中问题,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和发票使用的监控管理水平。
(一)开展纳税评估方案试点工作。纳税评估是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纳税信用作出评价的制度。省局拟借鉴外资企业审核评税及外省和厦门等地对内资企业开展纳税评估的试点经验,制定全省内资企业纳税评估方案,在部分设区市试行。此项工作,请福州、泉州市局配合。在依托信息化支撑的纳税评估体系未建立前,各地应先开展简易的“票表比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