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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韶关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出让方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权属证明;
  3、批准出让产权的批文;
  4、其他相关材料。
  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购买产权申请书;
  2、法人或自然人的资格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3、资信能力证明;
  4、其他相关材料。
  (二)产权出让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委托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出让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必须经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同意报财政核准,作为转让底价的依据。
  (三)成交双方在产权交易中心的主持下,按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中心在受让方支付50%以上价款时,出具产权交易证明,有关部门受理变更产权登记;在价款全部付清或价款支付70%以上及余款在取得担保(抵押)前提下,凭产权交易中心的鉴证意见方可领取变更后的产权证。产权交易证明是办理变更产权手续的合法依据。
  第十三条 产权交易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受让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人姓名;
  (二)交易标的内容;
  (三)交易的成交价格、价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四)债权债务处理方式;
  (五)职工安置方式和所需资金来源;
  (六)交易税费的负担;
  (七)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法;
  第十四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应当中止:
  (一)第三人对转让标的有争议且尚未裁决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活动暂不能进行的;
  (三)出现其他依法应中止交易事由的。
  第十五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应当终止:
  (一)人民法院发出终止转让书面通知的;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企业产权自然灭失的;
  (三)出现其他依法应终止转让事由的。
  第十六条 在产权交易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交易机构、出让方、受让方进行交易活动的;
  (二)交易机构、出让方、受让方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利益的;
  (三)操纵交易市场或扰乱交易秩序的;
  (四)有损于公平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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