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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国有企业在“两个退出”中需要把握解决若干政策性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已被《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两个退出”有关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3年7月1日)修改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国有企业在“两个退出”中需要把握解决若干政策性问题的通知
(韶府[2003]40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国有资本从竞争性行业退出的决定》(韶市联[2002]2号),现就市直国有企业在“两个退出”中需要解决的若干政策性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因病完全丧失劳动力,但又未到病退年龄的特困职工安置问题
  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参照职工“离岗退养”的做法,由退出企业为其一次性交纳社保(含医保)费及生活费至符合病退年龄止(男50周岁、女45周岁):第一,在本市市属国有企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第二,退出企业在按政策安置完所有职工后仍有资金为其缴纳社保费及生活费至病退年龄,而不需财政资金补助的:第三,在企业退出时(政府批复下达之日起60天内)由企业申请并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或重新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关于已经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人员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对当年出“中心”时距离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按韶府办(2003)23号文规定可办理离岗退养而未办的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如本人申请,并如数退回已领的经济补偿金及失业救济金后,由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负责按规定程序为其重新办理离岗退养手续。离岗退养起点时间按职工本人实际办理出“中心”的时间计算。退回的经济补偿金如不足以缴交办理离岗退养应交的费用,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资金统筹解决。
  (二)当年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出“中心”的职工,如原所在企业后来退出时计发的经济补偿金工资标准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其经济补偿金可按该企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重新计算,少领的部分予以补差。重新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出“中心”职工的工龄以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月平均工资)、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均按职工实际办理出“中心”时的相应数据确定。补差所需资金按不同情况处理:原企业尚未退出的,由原企业在退出时一并考虑;已退出的企业,安置完职工后尚有资金剩余的,从剩余资金解决;企业已退出而没有剩余资金的,从改制资金专户中调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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