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清流县罗口煤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004年4月29日 闽地税函〔2004〕103号)
三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清流县罗口煤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明地税发〔2004〕11号)悉。清流县罗口煤业有限公司2003年7月17日在进行公司内部股权重组时,公司龙岩籍股东之一的王友超代表龙岩籍九位股东竞标成功,并以共同出资取得对公司的经营权,公司重组后,龙岩籍九位股东实际仍持股经营。考虑到公司重组前签订的内部股权转让协议并未限制股东间联合竞标,且龙岩籍九位股东在竞标前曾达成联合竞标协议,竞标成功后又根据原清流籍股东提供的付款帐号由龙岩籍股东共同支付。同时,从公司成立时及重组后的公司章程看,九位龙岩籍股东是在原持股比例基础上增资扩股。根据
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必须实现所有权的转移。虽然公司股权重组后所有股东都与王友超签订一份“内部转让确认书”,但龙岩籍九位股东在公司重组后其原有股权实质并未转移,因此,转让股权行为不成立,不存在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