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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90号 2004年3月16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4〕12号)转发给你们。对达到移送标准需移送公安机关办理的税务案件,由县级以上地税机关按照该规定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办理。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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