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韶府〔2003〕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我市自1984年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及各矿山企业的紧密配合下,征收工作进展顺利。但是,在征收过程中,还存在拒缴、漏收和滥收等问题,造成国有矿产资产的严重流失。为了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国务院、省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为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是贯彻执行“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努力提高资源利用率”总方针的具体措施。各级政府、各矿山企业要把其放在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这一基本国策的高度上去认识。
  二、加强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严密部署,检查督促,使之正常化、制度化。各矿山企业、采矿权人要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作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按章缴纳,不得拒缴和拖欠。
  三、加大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力度。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与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1994]150号)和《广东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粤府1995年7月21日颁布)的规定和要求,把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政务,严厉查处拒缴、拖缴和擅自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
  四、严格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各级征收部门以现金方式自收汇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不得截留和拖缴。返还市县分成部分,由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