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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培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培训单位开展强制性培训工作,必须由培训单位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培训收费申请,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同时,培训收费申请应附有以下材料:

  (一)培训依据和理由;

  (二)教学计划和课时设置;

  (三)培训人数和时间;

  (四)培训费成本测算;

  (五)财政部门对经费来源的确认材料;

  (六)其他与培训相关资料。

  第六条 强制性培训,其培训费由学费、实验(习)操作费、考试费、教材资料费构成:

  (一)学费按照培训课时审核具体的收费标准。其成本主要包括聘用教师酬金、教室租赁费。学费收费标准依不同培训内容而定,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每人每课时4元。

  (二)实验(习)操作费按实验(习)次数、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费分摊计收。其成本主要包括专业设备租赁费、材料消耗费、指导操作教师酬金。培训内容不需要进行实验(习)的,不得收取实验(习)操作费。

  (三)考试费按组织报名考试的成本审核。其成本主要包括组织报名费、监考费、命题费、试卷印制费、纸张表格印制费、邮寄费、保密保管费、通讯费、考场租赁费、阅卷费、证明(书)费等。考试费收费标准每人每科最高限额为35元(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四)教材资料费,由出版社发行的教材按定价收取;举办单位自编的辅导材料、讲义等按实际印刷成本收取。

  以上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全区最高限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培训单位所在地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培训设施等因素,按照培训工作的实际发生成本审批。未经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收费。

  第七条 培训食宿的,伙食费标准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执行;住宿费:在有财政拨款建设的培训住宿楼住宿的,住宿费按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在属于市场调节价的饭店、宾馆培训的,住宿费按实际价格收费。

  第八条 强制性培训费属事业性收费。培训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结余部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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