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培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价费[2005]64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加强对强制性培训收费的管理,规范培训单位的收费行为,提高收费管理的透明度,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国家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培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培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培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培训收费的管理,规范培训单位的收费行为,提高收费管理的透明度,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国家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收费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培训收费,特指强制性培训收费,如属自愿参加的非强制性培训,不适用本办法。非强制性培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三条 强制性培训,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组织的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的培训行为。经人事部门批准的专业资格和执业资格培训,以及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培训不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仍依照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国家行政机关及履行政府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没有明确规定而自行要求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进行的培训,不得收费。
第四条 开展强制性培训,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经费来源情况,凡有财政拨款或上级部门已安排经费,足以保障培训费用的,一律不得收费;确无经费来源,或虽有经费来源,但不足以保障培训费用的,可以适当收费,收费标准由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从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