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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颁发《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颁发《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韶府[2003]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七月六日

  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在我市贷款资金的管理,确保项目建设的成功和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建立借、用、还良性循环的有效机制,建设我市信誉平台,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平衡全市综合财力,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决定和落实还款资金的来源,在全市范围统借、统还,市级财政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债权、债务人的代表,负责对国家开发银行的还本付息工作,市政府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原则,根据全市财务状况初步确定贷款的总额和计划,报市人大审议通过后,正式与开行确定总的贷款规模。
  第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体系及有关责任制,完善项目的推荐,选择评估、确定、实施、监督和建成后管理全过程的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确保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达到宏观上不造成重复建设,微观上投资效益最大化的目标,明确企业、各级政府部门以及有关监督机构的责任,强化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管,各司其职,奖罚分明,保证资金使用的方面,质量和项目能够保质、保量按期完工,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二、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与国家开发行信用建设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公用事业局、交通局、经贸局、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及国家开发行广东分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e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协助与开发行贷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项目汇总,计划编制,协调相关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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