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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颁发《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颁发《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韶府[2003]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七月六日

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管理,有效地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韶关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是以政府信用,政府未来收入能力向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用于我市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资金的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使用、专户管理、确保实效”的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封闭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二、资金管理

  第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应在财政部门设立“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户。
  第五条 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用途要逐笔审核,确保资金用于建设项目。
  第六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使用必须实行审批制度,即项目批准后,先由施工单位提出进度用款计划,项目资金申请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再由财政部门(包括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经市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支付款项。
  第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具体资金拨付办法按照《市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韶府[2000]123号)执行。
  第八条 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项目的管理,按照《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韶府[2001]135号)和《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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