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完善制度,加强基础管征。厦门市局建立欠税户分类管理制度,对欠税5万元以上户试行“不动产或大额资产处分报告制度”,同时将清欠工作纳入绩效考评;福州市局建立“清理欠税(费)跟踪卡”制度;龙岩市建立健全欠税台帐和底册;漳州市局对户籍信息清理实行专项考核制度。
但是,仍有一些地方对此项工作不够重视,存在疏忽和工作不够扎实的现象。户籍信息清理工作是一项长期性、持续性的基础工作,必须进一步重视和落实、规范户籍信息的管理工作。为此,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规范非正常户认定及宣告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工作
(一)各地应根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
40条规定,做好非正常户认定工作。对按规定应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户,由有关税收管理员填制《非正常户认定书》,经管理分局分局长(所长)审批后,由分局(所)指定的专人(或固定兼职人员)负责进行征管信息系统中非正常户的认定操作。
(二)各地应根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
41条的规定,认真做好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税务机关宣告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工作。税收管理员应将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纳税户名单、认定非正常户的时间、累欠税费金额报送分局(所)长核实后,上报县(市、区)局办理书面审批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可适时或定期对外宣布税务登记证失效事项,宣布内容包括电脑编码、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和失效日期。对批准失效的非正常户的税务登记证件,由分局(所)指定的专人(或固定兼职人员)负责进行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税务登记注销操作;税务机关按规定保留对其欠缴税款追征权。
(三)“宣布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征管信息系统具体操作,应按规范化操作进行。具体操作程序见附件。
二、切实加强欠税追缴工作
根据省局闽地税征〔2003〕28号规定,稽查查补欠税款、滞纳金、罚款,由稽查部门负责追征。除此以外的欠税、滞纳金、罚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追征。主管税务机关应落实清欠工作的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建立清欠台帐、加强跟踪管理,落实各项清欠措施,实行责任追究;充分运用征管法规定的措施追征旧欠、控制新欠。